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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關公務人員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,倘無「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」第12條第1項所列各款交通違規情事,後續至警察機關製作筆錄等情事,得由服務機關覈實核給公假。

南投縣政府 函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
發文字號:府人考字第1050189025號
速別:普通件
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:
附件:如主旨(1050189025_Attach01.pdf)
主旨:檢送銓敘部關於公務人員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,後
續至警察機關製作筆錄等之假別核給令1份,請 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5年9月5日部法二字第10541421651號令副本辦理。
二、有關公務人員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,倘無「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」第12條第1項所列各款交通違規情事,後續至警察機關製作筆錄,或至各地方調解委員會進行
調解,或應司法機關傳喚出庭,得由服務機關覈實核給公假。至所稱上下班途中之認定,則依同細則第10條相關規定辦理。
三、另銓敘部93年2月27日部法二字第0932335581號書函與該部歷次函釋與前揭令釋意旨未合部分,均停止適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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